黔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2006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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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保护土地资源,优化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和《黔西县贯彻实施〈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实施殡葬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各乡镇,各部门,驻县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大型私营企业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由行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殡葬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有专(兼)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县民政主管部门与城区各单位、城关镇及城关镇各村(居)委会签订殡葬管理责任书。各单位、各村(居)委会对本单位、本村(居)委会的殡葬管理工作负责。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大街小巷、单位车库、空地、宿舍区等地方搭设灵棚从事治丧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危害社会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城区(5个村、8个社区)内干部职工和村居民死亡后,全部丧葬活动(包括遗体存放、告别、吊唁、出殡)必须在县殡仪馆内进行。

四、在县城各医院死亡人员的遗体(含外籍人员遗体,下同)、因交通事故、安全事故死亡的遗体,由医院、交警部门和安监部门及时通知县殡仪馆负责接运。未经批准,严禁其它车辆转运。

五、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地驻县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提倡自觉火化,单位凭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及公墓安葬或骨灰寄存证明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和其他补助。

六、严禁在耕地、林地;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300米以内葬坟。乡镇、村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选用荒山瘠地,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建立公益性公墓或划定集中安葬区域。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殡葬管理部门会同交警、工商、国土、林业、城管等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遗体接运、防腐、整容等经营性殡葬服务的;

(二)未经批准,在本县实行火葬的区域内生产、经营棺木,制作碑具、骨灰盒,在规定的场所外经营、出租殡葬专用品、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

(三)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沿街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的;

(四)利用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八、拒绝、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扰乱殡葬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故意毁坏殡葬设施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和殡葬职工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要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061020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发布时间:2006-10-19

版权所有:黔西县人民政府主办 县政府办公室承办 更新日期:200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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