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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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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第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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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所导致的以侵犯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潜伏期5日至19年或更长,病死率为100%,属国家法定报告管理的乙类传染病。 近年来,由于城区的宠物犬、农村的看家犬急剧增多,多数未实行圈养、管理不善,犬只免疫接种率低下,群众对预防狂犬病的意识淡薄,对可疑狂犬咬伤后未及时进行规范有效的处理等,导致狂犬病疫情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县2004年元月至2006年10月共报告疑似狂犬病38例,均已死亡。每年被狗咬伤达3000余人。仅2005年上报传染病死亡的21例中,疑似狂犬病19例,狂犬病已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为尽快遏制全县狂犬病疫情的上升趋势,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和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养犬户必须加强对饲养犬只的管理。宠物犬、看家犬、商业养犬必须实行拴养、圈养,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二、养犬户必须在公安、畜牧兽医部门指定时间内到当地公安、畜牧部门登记办理养犬的相关审批手续,注射犬用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免疫证、准养证,并给饲养犬只佩带免疫标识;在村级养犬还必须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批准。 三、未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饲养的犬只,咬伤人、畜、禽,导致狂犬病发生、传播、流行,或造成被咬者死亡、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犬主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犬只、犬制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对无证、无免疫标识的犬只和未按规定实施免疫接种的犬只,视为疑似狂犬病毒携带犬,由乡镇、公安部门无条件强行捕杀。凡强行捕杀的犬只,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销售和食用。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疑似病犬咬伤人时,要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卫生医疗机构。养犬主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将疑似病犬强行捕杀。对无理取闹、阻碍相关人员对疑似病犬咬伤人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养犬主,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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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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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6-12-01 网页制作:政府办 E-Mail : duan_g99@sian.com 电话:0857-42222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