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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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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第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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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县人民防空建设,根据《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凡在本县范围的城区(含开发区和近郊区)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和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9层以下各种民用建筑,均应修建与底层面积相等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人防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方可免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交费标准,按不低于省规定的80%收取。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按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组织收取。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人防办办理人防建设审批手续。未办手续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改部门不得发给投资许可证,消防和房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防空地下室防火设计规范》和人防部门提供的抗力要求进行设计,其设计应具有平时和战时两种使用功能。 五、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由相应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图纸、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和人防部门同意,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中变更设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由县人防办监督检查。 六、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设计所示的工程量全部完成,质量符合要求;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材料检验资料齐全,工程无隐患,无渗漏水;口部防护门、密闭门和“三防”设备符合要求、安装齐全、运转正常(设计指明预留者除外);工程回填按设计要求复土完毕。 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令其返工; 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产权证。凡防空地下室主体不合格的,整个工程项目均应评为不合格。 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黔西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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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1-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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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01-09 网页制作:政府办 E-Mail : duan_g99@sian.com 电话:0857-42222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