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

通    告

2008年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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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殡葬改革工作自2006年10月20日实施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城区治丧活动逐步规范,初步转变了长期形成的丧葬陋习,大操大办等不文明治丧行为已得到有效治理。目前,全县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为继续推进殡葬改革工作,保护土地资源,优化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特就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大力推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凡在城区内(5个村、8个社区,下同)的单位干部职工和居、村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全部丧葬活动(包括遗体存放、告别、吊唁、出殡)必须在县殡仪馆内进行,火化后骨灰葬入公墓或寄存于骨灰堂。严禁土葬遗体,严禁在公共场所、大街小巷、单位车库、空地、宿舍区等地方搭设灵棚从事治丧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危害社会安全、侵犯他人合法利益。

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地(市)驻县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火化后,单位凭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及公墓安葬或骨灰寄存证明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和其他补助。 

四、在县城各医院死亡人员的遗体(含外籍人员遗体,下同),或因交通事故、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医院或交警部门、安监部门及时通知县殡仪馆负责接运。未经批准,严禁其它车辆转运。

五、各乡镇、各部门,驻县中央、省、地(市)属企事业单位、大型私营企业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殡葬管理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要严格实行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六、对违反本通告,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民政部门责成死者亲属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卫生、物价、环保、建设、城管、林业、民族宗教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殡葬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城管等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擅自从事遗体接运、防腐、整容等经营性殡葬服务的;

(二)在城区内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在规定的场所外出租、经营殡葬专用品,倒卖墓穴、提供墓地葬坟的;

(三)利用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四)成立非法殡葬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

八、对拒绝、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扰乱殡葬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故意毁坏殡葬设施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和殡葬职工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要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二○○八年二月十五日零时起执行。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发布的《黔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发布时间:20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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