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费查处工作的

公    告

2008年第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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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期以来,我县一些领域税费流失严重。为了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严惩偷逃税行为,确保各种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现将进一步加强税费查处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缴税费的业主未据实缴清税费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主动到税费征管部门缴清税费的,可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否则由税费征管部门责成业主补缴所欠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二、以冲关闯关、暴力违抗等方式阻碍税费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税费征收工作人员应征而不征税费或少征税费,或协助车辆冲关闯关及参与偷逃税费的,一律从重处理。

(一)招聘人员参与偷逃税费行为的,由用人单位或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及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偷逃税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从重从快处理,并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每月只发放生活费300元;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八年四月三日 

发布时间:200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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