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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进行调整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我县从2008年6月1日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调整,在原来补偿比例的基础上,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由原来的70%上调为80%;县级的由原来的65%上调为70%;地级的由原来的40%上调为50%;省级的由原来的30%上调为40%;外出打工人员由原来的20%上调为35%。对于一些特殊人群,如五保户、特困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等,不但在上述规定补偿比例上再增加5%,而且不设起付线,使老百姓进一步减轻了负担,得到了实惠。

 

(财政局 刘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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