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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政发〔2006〕36号
黔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抓好今冬明春以煤矿为重点的
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县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截止10月份全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均已超标。从8月份以来,煤矿、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呈上升趋势,重大事故频频发生。特别是9月16日,协和乡小春湾煤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通报,使全县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更加严峻,局面比较被动。
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全县安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安全生产基础仍不牢固。一些乡镇、部门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对事故隐患麻痹大意,对隐患整治排除不力导致事故发生;一些煤矿业主不顾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超能力组织生产,突击生产导致事故发生;一些乡镇对非法采煤窝点打击不力,监管巡查不到位导致非法采煤窝点死灰复燃,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现象反弹。对此,各乡镇、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对事故认真调查处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安全监管力度,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严防死守,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冬春季节是各类事故的易发、高发期,尤其煤矿安全方面,因市场需求旺盛,生产企业超负荷生产,建设项目抢进度、赶工期等,极易酿成事故。为切实抓好今冬明春以煤矿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切实防范和纠正在煤矿关闭整顿期间,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行为和现象,继续坚决打击取缔非法采煤窝点,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和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对国有重点煤矿要加大监管力度,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认真排查、治理、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一是凡属国办发〔2006〕82号规定应关闭的16种矿井,必须下决心坚决予以关闭,绝不能姑息迁就。县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必须在2006年12月底上报全县整顿关闭矿井名单(附煤矿整合协议或关闭的事实依据);二是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凡经停产整顿后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一律关闭。严厉查处整合煤矿在整顿关闭期间突击生产。煤矿在整合、整顿期间,各驻矿安全督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监督检查,凡发现煤矿在整合期间违法生产的,一律予以关闭;监督检查和制止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乡镇、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乡镇、有关部门在深入开展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教训做好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对生产矿井的监管力度。一要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要求,深入开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集中专项整治。要加大对煤矿“防突”、“防水”的监管力度。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和配备专门的防突管理机构和人员,未按规定编制专门的防突设计,开采突出煤层时未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及其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措施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未建立水害防治预测预报制度,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未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的,要立即停产整顿。二要加大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凡是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及设计未经审批(核准)、未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违法施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完善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以包代管的,要下达停建整顿指令。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要责成项目业主单位予以清退;对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不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切实做好隐患排查和排除工作。安监、煤炭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或不认真组织实施的,一律停产整顿。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煤矿企业存在《特别规定》所明确15种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查找隐患,排除隐患,监管到位,确保安全”。
五、结合冬、春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以煤矿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由安委办牵头,煤炭、国土、公安、交通、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严格按照《贵州省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下达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实行“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检查情况要在11月25日前上报县政府。
六、严格执行《特别规定》,违者必究。
(一)对安监、煤炭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关闭煤矿须达到《特别规定》所明确的5项关闭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安监、煤炭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煤矿拒不执行安监、煤炭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同时,要进一步抓好道路及水上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电力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工作。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
八、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地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种责任事故。对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得力、隐患整改不落实或违法、违规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从重、从严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非法采煤窝点造成的事故和对事故迟报、谎报和隐瞒不报的,更要严厉查处。要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时限,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按时结案。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