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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政发〔2007〕5号
黔西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林地内及距林缘30米范围内进行各种野外用火。严禁在林区内乱丢火种、烧火取暖、燃放鞭炮、烧灰积肥、烧烤野炊、烧山垦殖、烧山狩猎、上坟烧纸烛等用火行为;严禁夜晚用火把照明;严禁使用枪械狩猎;行驶在林区的客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及旅客,严禁向林区丢弃烟头及易燃物品;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林区居民生活用火,应严格管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森林防火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值班,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应及时组织扑救;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对玩忽职守而酿成森林大火的,要追究领导者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投入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424109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4222194)。接到当地政府或防火指挥部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或者酿成森林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