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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政发〔20079 

黔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追究制,强化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5年第446号令)及省、地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一、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一)县政府领导职责:

1.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全县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乡镇和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畴;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领导: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县长做好全县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工作,制定并落实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控制体系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全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能及时妥善处理;受县长委托主持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县安委会全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完成国家、省、地和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督办各乡镇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安全监管,切实抓好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做好工业企业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县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分管其他工作的县领导,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乡镇和县政府部门领导职责:

1.乡镇长和县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解决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建安全生产工作专门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本地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乡镇和县政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时解决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完成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加强对所属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劳动职业卫生条件和设施进行审查;定期组织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本地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妥善处理因安全事故引发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乡镇和县政府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督促责任。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督办分管工作的安全隐患整改,并做好记录;检查督办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立即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职责:

1.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治,重大问题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和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主动配合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四)管理部门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条块结合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所辖行业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行业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中省直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履行县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职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前期预防措施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采矿负综合监管职责,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域内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非法采煤窝点)造成的伤亡事故进行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搞好各类煤炭企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服务、统筹协调工作,主要从煤矿开拓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推进科技进步等方面从源头上继续抓好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冶金、机械、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公安部门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工作,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等的安全工作。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采挖国家资源的行为,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的管理,切断民用爆破器材流入非法采煤窝点的渠道。对擅自批准非法采煤窝点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厉查处。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对运输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营运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无牌无照车辆进行严厉打击。对非法采挖的业主和主要参与者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对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负日常监管的主体职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同公安、安监、煤管、检察、监察、财政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拟定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的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调度、统计,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及时整理上报,并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按照毕委办发〔2006〕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矿产资源破坏的情况进行签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6.工商部门负责对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7.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公用事业供热、燃气和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8.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从业人员资格及其运输工具(车体和危险品标识)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依法对营运性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依法督促汽车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载车辆出站,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9.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对乡镇企业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0.文体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对以文化主管部门名义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1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县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2.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药品生产、研制、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3.环保部门负责大气、水体、土壤、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14.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5.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旅游业单位(旅行社,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6.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渔业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17.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县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按照《特别规定》和地委〔2005〕第29号会议纪要的规定,严格追究以存在非法采煤窝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对干部职工参与办矿和非法采煤窝点背后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严从重处理有关责任人。对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察责任。

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9.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20.财政部门负责将全县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落实打击非法采煤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所需经费。

21.供电部门负责全县的供电设备设施安全及供电安全,负非法采煤窝点供电情况的监管职责,严禁为非法采煤供电,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22.宣传、法制部门负责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尽快从制度、机制上和宣传上抓好基层和基础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矿业秩序整顿工作。

23.县总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4.交通、经贸、工商、煤炭、交警部门负矿产品运输、销售监管职责,加强煤炭产品经营秩序管理,杜绝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进入市场,坚决查处违法经营和收购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5.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继续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基础上,对责任书内容逐条细化,真抓真管真督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把着力点放在企业,促使企业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投入,依法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培训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引导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从严从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作为县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字当头,为县政府把好安全生产关,对各乡镇、各部门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提醒和督促,对拒不接受监督、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地方和部门要及时向政府汇报。要发挥好综合协调监督作用,使各个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特别是各涉煤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协调联动,进入煤矿企业行使职责须经安委办统一调度,避免工作中交错重复。

(三)各个职能部门,既是业务主管部门,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部门。从主要领导到分管领导,直至具体的工作人员,在做好行业、产业管理的同时,必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办法,应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从工作制度、技术规范标准、企业设置前置条件、运行控制监管等方面,切实加强对监管对象的监管。全面掌握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隐患情况,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实施跟踪监控,落实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

(四)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乡镇政府必须督促其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职责。

(五)建立县、乡、村三级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巡查情况的记录备案制度。各乡镇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点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巡查。

(六)建立安全生产联动机制。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组织作用,教育引导职工提高依法维权意识,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坚决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时举报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七)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责任制。县安监、公安、交通、煤炭、工商、质监、国土资源、卫生、文化、农机等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按规定需征求安监部门意见的,要由安监部门提出意见。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在项目设计、施工及验收阶段同时征得安监部门的意见,确保项目建成后不留任何安全隐患。如因执法不当或失职造成重特大事故,要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八)企业必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网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是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九)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

1.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防范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安全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按规定上报,并认真开展监控和整改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重点排查、分析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研究落实防范、监控、整改措施;

(3)落实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

(4)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并迅速组织实施;

(5)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6)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和整改档案。

4.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领导,对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负责。

(1)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整改及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落实到位。

(2)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要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并将督察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6.各级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整改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7.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当立即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8.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及时将《重特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和整改方案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分类建档,并按事故隐患等级逐级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应报至地级,特大事故隐患应报至省级。

9.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应当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追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因领导不重视,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安全隐患检查整改不到位,酿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实行“责任倒查”,严厉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1.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

2.未建立健全本乡镇、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3.未制订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检查计划,或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

4.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5.本乡镇、本部门未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或对重大安全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6.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布置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的;

7.对有关安全方面的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1.未制定安全管理(检查)工作计划,或已制定计划但未组织落实的;

2.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的;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未落实监控措施的;

4.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或者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6.对发生的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虚报、迟报的;

7.审批项目涉及安全管理问题,未按规定审批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行为。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任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1.发生1起重大死亡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相关乡镇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相关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凡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当年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以上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除须向县政府深刻检讨外,并否决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3.对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约见警示和黄牌警告制度。如有重大事故隐患屡不整改、多次发生死亡事故、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对乡镇主要领导予以约见警示;如在约见警示后,隐患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给予黄牌警告;在黄牌警告期间,因管理不严而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给予乡镇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黄牌警告满一年后由县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改进和隐患整改情况予以撤销。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任期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发生1起特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相关乡镇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相关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五)任期内连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有关责任人员。触犯《刑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各有关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对责任者的处理。

(六)县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坚决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乡镇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2处或2处以上非法采煤窝点,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致使非法采煤窝点掘进巷道超过30米或生产原煤达50吨,或非法产品进入市场的,以及接到群众举报在半月内未组织核查炸封关闭的,将按照《特别规定》和地委〔2005〕第29号会议纪要的规定,将对行政不作为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导致非法采煤窝点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将严格按照规定,对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严肃处理。对干部职工参与办矿(包括合法煤矿)进行专项治理,治理中自查自纠的,按照毕地党发〔2001〕34号和毕地纪通〔2002〕15号文件从轻处理;拒不自纠的,一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要严格执行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0个小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否则按瞒报处理。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九)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或受伤5人(含5人)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做好事故处理相关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十)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都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

(十一)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中出现如下情况的,对部门的主要和分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包括降级、撤职等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给予行政许可的;对证照不全、安全隐患拖而不决、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不进行停业整顿、关闭的;对按规定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撤销原批准的;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给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十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由县政府组织每年对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制履职考核。考核组成员由组织、监察、检察、安监、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等情况。考核的结果抄送县委、县人大及进行全县通报,并列为个人的政绩内容,供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提拔任用的参考条件。对年度内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事故且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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