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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政发〔2007〕26号
黔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了缓解我县住房供需矛盾,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和无房户住房困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新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
(一)建设规模
2007年至2008年新建设不少于500套。到2010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总面积不少于150000平方米。
(二)建设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三)住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市政工程拆迁安置户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凡已享受过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包括原购买经济适用房继而转卖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四)房价
1.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县物价局会同建设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2.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五)建设措施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用地位于在迎宾路南侧后山,“十一五”期间用地总面积约12公顷。由建设局作出规划后,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黔西县新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和良好开发业绩、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分期建设实施。
(六)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2.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的规定实行优惠政策。
二、廉租住房
(一)建设规模
2007年至2008年新建不少于5000平方米。到2010年,新建廉租房总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
(二)建设标准
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
(三)住房对象
1.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困难户。
2.市政工程拆迁安置户的周转用房。
(四)建设措施
廉租房小区用地位于里沙大道南侧后山,由县建设局编制详细规划后,按“十一五”期间的规划用地面积分期组织实施。
(五)资金来源
一是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四是社会捐赠的资金;五是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六)租金标准
由县物价局会同县建设局、县民政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为了保证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的顺利进行,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通力配合,力争今年5月底前开工建设,确保年底200套经济适用住房和60套廉租房竣工投入使用。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