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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政发〔2007〕53号
黔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除了自然条件差,历史投入欠账较多外,“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较为普通,隐患查处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的现象还较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尽快实现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性好转。经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3月27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1月23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重要文件精神,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综合整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强化目标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强化培训教育,强化现场管理,强化责任落实;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为保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预防为主,标本兼职,强化主体,综合整治,千方百计杜绝特大事故,控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努力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性好转,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奋斗目标。到2009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重特大事故起数等主要综合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我县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工作部署。同时,要切实采取政策、法律、经济和行政措施,加大综合治理的工作力度。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煤炭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地的要求生产上规模、工艺上档次、管理上水平,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要结合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及资源整合等工作的开展,加快推进现有煤炭企业的重组、兼并、联合、改造的有效实施,通过资源整合,尽量减少矿井数量。提升单井生产能力、装备条件和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县乡两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大中型企业特别是煤炭和危险化学品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安全、危险化学品、中小学都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矿、建筑施工、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生产经营企业,职工在册人数超过200人的,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配齐专职安全员;低于200人的,要配备专职安全员。出租摊位50个以上或日客流量(含职工)300人以上的商场、批发市场、宾馆、饭店及其它消费娱乐场所也要设立专门的安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强化基础管理
煤矿:一是坚持“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先抽后采”的十二字方针,全面推进、标本兼治、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等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分阶段、有重点的抓好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三是全面推行标准化矿井建设和壁式采煤法,积极采用机械化采掘技术,大型煤矿实现综采;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装备设施、支护方式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四是着力抓好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改造完善,今年内实现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数字化联网,力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实现瓦斯抽放,所有矿井基本达标。五是加快支护改革步伐,坚持淘汰木支护,大力推广使用金属支护和锚喷支护,煤矿巷道路全部实现金属支护。六是加强水害防治,在加强每个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七是重点抓好主要产煤片区中心变电站的建设,6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实现双回路供电,一批大型骨干矿井建成投产,同时依法打击非法开采行为,非法煤窑得到有效控制。
道路交通:继续按照“五整顿”、“三加强”的要求,扎实抓好驾驶员和车辆和整治,严把驾驶员考试发证关、车辆检验关,加强对驾校的管理;以治理超限超速为重点,深入整治路面行车秩序,加强不定时、不定点巡查,确保路面行车秩序安全畅通;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管理;完成客运车辆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工作,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管理;深入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和督办治理工作,下决心拆除马路市场,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水上交通:加大现场监管的力度,严把源头管理的关口,加强对各类运输船舶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乡镇渡口管理部门的责任和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不断延伸安全管理责任链,逐步淘汰和消除低标准船舶,强化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时段、重大隐患“四重”监管,不断提高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消防: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社会、单位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灯、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建设,加强对50户大村寨的防火知识宣传,配置防火装备,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危险化学:一是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库,全面掌握其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分布、数量、周边环境等情况,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行动态监管。二是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整改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安全警示标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三是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对中心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储存单位及生产性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凡是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国家标准的,全部予以搬迁。四是完善危险化学品专业交易市场,逐步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向市场集中,并试行危险化学品由专业单位集中配送,保证储运环节的安全。
建筑施工:以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主线,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为突破口,以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现场管理为重点,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动力,严把设计关、审批关、质量关、检查验收关。
民爆器材: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等易燃易爆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非煤矿山:摸清底数,分类排队,建档立卡,强化监管,标本兼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坚决依法实施取缔关闭。
锅容管特:抓好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动态监管,抓好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规范锅炉产品的定期检查,坚决取缔“土锅炉”,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简易电梯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流动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和安全投入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本企业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要建立健全技术、生产、安全监督三者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保证本单位职工上岗前安全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安全工作标准到位,安全管理机制到位和奖惩到位。凡不能到位的,一律按处理重大隐患的“十六字”方针进行查处。生产经营企业要全员推行班前“安全宣誓”制度,积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二)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煤炭等高危行业实行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新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的培训,培训率要达到100%,特种人员必须参加由有资质的单位的培训并取得证书,持证上岗率必须达100%。其他人员的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县安监部门督促检查。
(三)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参加商业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监督煤矿企业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的意见》(黔府办发〔2005〕15号)精神,对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职工的赔付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其它行业的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我县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二)坚决打击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办法和措施,加强工作协调,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继续坚持“打击与取缔并举”的方针,坚决打击非法盗采煤炭等国有资源的犯罪行为。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对非法采煤窝点炸封关闭,不作为或不到位,打击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党发〔2003〕17号)和中共毕节地委办公会议纪要〔2005〕第29号精神,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党政领导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责行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四)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管理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06〕14号)执行。对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凡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优先使用该企业提取风险抵押金进行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不足时再由企业另筹。
(五)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济处罚的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经济处罚的规定实施经济处罚。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济处罚按高限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的非法盗采煤炭等国有资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查实后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
(七)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准企业开工投产。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国土、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关部门不得供电、供应爆破器材及物质。对没有取得《安全许可证》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八)做好安全评价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力度,督促其按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要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九)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大力推进高危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批本质安全的企业。要继续以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建设为突破口,用典型引路,靠典型带动,全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管理,采取强硬措施和手段,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支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选择技术成熟、管理先进、操作可靠的科研成果。
(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切实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对各类事故隐患,不论大小,都要逐一认真排查和整改。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做到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间和验收“五落实”。对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制定严密可行的防范措施,坚决按照“暂扣证照、停产停销、派人驻点、督促整改”的“十六字”方针进行整改。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重大隐患查处制、重大隐患台账制、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重大隐患整改复查制等制度。
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一)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
(二)全面整治非法用工。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用工情况、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和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不规范和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工会要指导、规范、督促和检查煤矿行业工会的建立、建设情况,充分发挥煤矿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六、严格奖惩,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是要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二是要建立县级领导联系煤炭企业产供运销和安全生产的调查研究联系制度。三是要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各种例会制度。四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五是要加大财政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六是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七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八是要实行述职、告诫、问责、引咎辞职等制度。九是要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