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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事宜。
发布时间: 2024-11-12 来源信息: 县长信箱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要求,办理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对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要求,我市没有出台住所登记政策,均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6号)执行。材料要求:一是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二是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或乡 (镇)政府、社区、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 (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三是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四是租赁 (借用)房屋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 (借用)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五是实行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专业机构托管登记的,提交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和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六是对已经取得前置许可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不再收取住所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避免重复审查和提交资料。七是对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也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 根据您描述的基本情况,如您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可以提供“经营者与房屋产权持有人签署的租赁 (借用)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均可。如您还需咨询其他相关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857-422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