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黔西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2-06-16 16:15 来源: 黔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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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的使用和管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就业托底作用,促进乡村就业困难劳动力实现就业增收,我市结合实际,特制定《黔西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至6月29日。联系人:杨继,联系电话:0857-4246102,电子邮箱:344637703@qq.com,邮寄地址:黔西市行政中心二楼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


附件:《黔西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黔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6日


附件:

黔西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21号)及《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22〕2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总体要求,牢牢守住乡村就业困难人员收入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鼓励农村劳动力通过市场渠道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乡村就业困难人员,可用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就业。

——平稳过渡。坚持优先理念,保持脱贫人口就业领域的扶持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提高就业稳定性。

一一扩面提质。坚持量质并重,在进行困难帮扶的基础上,提高就业帮扶水平,提升就业质量。

一一拓展延伸。坚持良性循环,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人力资源支撑。

二、岗位开发

根据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因素,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包括普通岗位、技术技能岗位和专项岗位。根据岗位开发设置主体,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如下:

1.市人社局开发乡村就业服务员岗位(负责政策宣传、岗位推荐、信息采集等工作)。

2.市农业农村局开发村寨卫生保洁员(含通组路、连户路保洁)、乡风文明倡导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

3.市林业局开发生态护林员岗位。

4.市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分别开发矛盾纠纷调解员、乡村治安巡防员、法制宣传员等岗位。

5.市水务局开发管水员岗位。

6.市交通局开发市、乡、村三级公路养护员和保洁员岗位。

7.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地质灾害巡察员岗位。

8.市民政局开发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救助保障等岗位。

9.国家统计局黔西调查队开发辅助调查员岗位。

10.市乡村振兴局开发易地搬迁安置区的“楼栋管理员”、保安员、保洁员、水电绿化管理员等岗位。

11.市教育科技局开发“乡村学校保安、保洁、食堂工人、宿舍管理员”等岗位。

三、实施步骤

(一)人员招聘

1.招聘对象。岗位招聘安置对象为乡村(含易地搬迁安置区)常住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不稳定户、易地扶贫搬迁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乡村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2.持《残疾证》的劳动力;

3.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劳动力;

4.因照顾老人、小孩、病人等无法外出务工的劳动力;

5.小学文化及以下且无职业技能的劳动力。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新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原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2.招聘流程。市直各主管部门将开发岗位数量发至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根据岗位开发数,结合各村(社区)现有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数量、家庭收入、转移其他渠道就业等情况,认真分析研判,以村(社区)人口数、村民小组数、区域面积数等数据为参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将岗位开发数分配到各村(社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以下流程开展招聘(招聘时应优先安置现有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确保现有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稳定、家庭收入稳定)。(1)发布招聘公告。按照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求,各乡镇(街道)指导各村(社区),通过张贴公示等多渠道发布招聘公告,发布公告需注明招聘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劳动时长、补贴标准、招聘办法、管理办法等信息。

(2)评议(考察)。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村(社区)组织开展招聘工作可采取群众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村(支)“两委”会议研究、考试考察等方式进行招聘。由乡镇(街道)对招聘人员的身份进行数据比对、考察审核,确保安置对象符合安置范围内人员。拟招聘人员须以村为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统筹安排,储备、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适时应对突发、应急工作。

(3)手续办理。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办理聘用手续。招聘到全日制岗位的人员,签订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招聘到非全日制岗位的人员,签订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劳务承包协议或用工协议,按照每年150元左右的标准,为在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由各部门统筹资金解决。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和劳务承包协议(用工协议)要注明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福利待遇等内容,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用工合同、劳务承包协议(用工协议)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由市直各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实际工作需要、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续签。续签情况由市直各主管部门审定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在招聘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时要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在岗人员不得同时兼职其他公益性岗位,不能享受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全日制岗位工作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非全日制岗位工作时间每月累计不低于15天且累计不低于30个小时。

(4)岗前培训。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市直各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组织培训合格后上岗。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市直各主管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本系统岗位开发情况表(附件1)和安置人员信息台账(附件2),于当月25日前报市人社局备案。

(二)补贴发放

1.补贴标准:按各主管部门现有补贴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2.发放流程。一是由乡镇(街道)汇总各村(社区)上月乡村振兴公益岗位人员补贴公示材料、补贴发放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每月5日前报对应市直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和人员数量,与实名制系统进行比对准确无误后(确保补贴人员与实名制系统数据一致),按照补贴标准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并将资金支付给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确保每月10日前将上月补贴足额发放到位,严禁使用现金发放。

2.补贴监测。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调度本系统开发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情况,确保岗位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影响安置对象家庭收入。

(三)岗位要求。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开发岗位空缺情况,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招聘,市直各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设置岗位和虚设岗位。

四、岗位退出

(一)退出范围

各岗位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建立本系统或辖区内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及时终止劳务合同或劳务承包协议(用工协议)退出岗位,并停发补助。

1.在岗期间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

3.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无法正常履职的;

4.已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创业2个月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6.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细则的;

7.无故缺岗,没有达到工作时限及未完成工作量2次以上,且不服从单位管理的;

10.一人多岗(一人领多个岗位补贴)或者一岗多人(多人领一个岗位补贴)的;

11.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12.家庭条件已大为改善,退出岗位后无返贫风险的;

(二)退出流程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解聘流程为:由各村(居)将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减少表(需注明解聘原因)报乡镇(街道)汇总初审,主管部门复审同意后予以解聘。在解聘脱贫户、易地扶贫搬迁户、边缘户劳动力时应综合研判其家庭就业和收入情况。市直各主管部门在岗人员总数一次性减少50人以上时,需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做好离岗人员的后续就业帮扶,防止因规模性失业导致社会不稳定和脱贫户返贫。

(三)岗位排查

各乡镇(街道)要对应本办法规定的安置对象条件,对目前招募在岗的“十大员”进行清理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符合安置条件的按规定继续招募,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按程序有序退出。对在岗人员中能通过市场化就业的青壮年,应加大就业服务力度,尽量促进市场化就业。

(四)分流帮扶

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同意退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退出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市人社部门统筹安排,乡(镇)具体负责,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退出劳动力,按照一人一策的标准制定就业帮扶计划,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离岗后有培训就业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对有市场就业意愿的,积极推荐就近就业或组织输出务工;按规定落实好各类补贴政策,大力支持离岗劳动力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市民政部门和残联对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范围的退出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兜底保障和落实政策帮扶。

五、明确职责

(一)市直各主管部门职责:

1.做好岗位开发,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资金,加强与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沟通,落实好补贴资金。

2.制定本部门主管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办法,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招聘、管理、考核、退出等工作。

3.负责落实补贴审核发放。

4.统筹做好报表统计、实名制系统录入、相关表册报送等工作。

5.通过实名制系统监测乡镇(街道)补贴发放情况。

(二)乡镇(街道)职责:

1.按开发岗位类别明确各村(社区)职责,并根据各岗位主管部门考核考评办法制定本乡镇考核方案,并报市人社和岗位主管部门备案。

2.指导监督村(社区)开展招聘、人员增减、管理等相关工作。

3.做好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报表统计、实名制系统录入、相关表册报送等工作。

4.负责补贴审核、申领等工作,按月收集汇总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台账和考核情况,向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确保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补贴发放至个人。

5.对各村(居)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聘流程是否规范、安置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岗位履职是否到位等内容。

6.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必要劳动工具等,维护在岗人员合法权益。

(三)村居(社区)职责:

1.严格按照招聘流程,公平、公正、公开开展招聘工作。

2.建立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村(居)留存一份,报乡镇(街道)存一份。

3.每月对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杜绝招聘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吃空饷、优亲厚友、变相发钱、顶岗替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等现象。

4.在村(社区)显眼处建立公示栏,对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和每月补贴发放花名册进行公开及公示,公示栏必须进行动态更新。

5.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必要劳动工具等,维护在岗人员合法权益。

六、相关要求

(一)考核评价。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主要职责,同时可兼职履行其他职责,充分发挥岗位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益,合理确定工作量、工作标准等,确保薪岗相适。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15天且累计不低于30个小时。由各乡镇(街道)安排专人每周对辖区内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需进行公示并于每月28日前报市直各主管部门。

(二)考核结果运用。各乡镇(街道)要根据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考核办法报送主管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备案,并于每月将考核及补贴扣罚情况上报岗位主管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考核管理办法,年内首次考核不合格扣罚100元补贴,第二次考核不合格扣罚200元补贴,第三次考核不合格扣罚300元补贴,第四次考核不合格扣罚400元补贴,第五次考核不合格停发补助),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当年累计五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清退,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档案管理。乡镇(街道)、村(居)按照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类别建立人员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具体档案资料包括:报名表、招聘人员相关资料(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及身份类别证明)、用工合同或劳务承包协议(用工协议)。

(四)公开公示。以村(居)为单位设立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公示专栏,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专栏内容包含: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在岗人员照片、姓名、年龄、就业困难类型、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补贴标准等信息,同时公布市人社局、乡村振兴局和市直对应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五)监管督查。各岗位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开发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顶岗、吃空饷、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优亲厚友等现象应立即停发岗位补贴并对涉及乡镇(街道)进行通报整改。市人社部门和各岗位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每半年对各乡镇(街道)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情况和考核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督查乡镇(街道),并停发该乡镇(街道)当月辖区内所有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补贴直至问题整改完成并报督查组复核通过。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黔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县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政办发〔2018〕24号)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毕节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毕府办发〔2022〕2号)要求执行。其他部门原有政策规定未到期的,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国家或省级对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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