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黔西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日
黔西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服务回归公益属性,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第九次修正)《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死亡,由政府负责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
(一)减免对象
1.在黔西市辖区内死亡并执行黔西市遗体火化政策的人员。
2.黔西市户籍在外地死亡火化未在死亡地获得基本服务费减免的人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不得减免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和其他殡葬优惠政策。
(二)减免项目
1.遗体接运费。遗体接运包括人工抬尸和灵车接运。人工抬尸是指从停放遗体处抬到灵车上的最近路程;灵车接运是指在黔西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普通殡仪专用车辆的遗体接运。
2.遗体存放(含冷藏)费。遗体冷藏存放是指遗体火化前使用殡仪服务单位普通冷藏(冻)柜,冷藏减免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3.遗体火化费。遗体火化是指将遗体进行焚化的服务,该服务含遗体搬运(装卸)、遗体确认、炉膛清理、入炉火化、骨灰粉碎、捡拾、装盒(袋)。
4.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是指在殡仪服务单位临时寄存处寄存骨灰,减免寄存时间不超过1年。
5.普通吊唁厅堂租赁费。普通吊唁厅堂(160㎡以下)租赁是指在殡仪服务单位租赁普通吊唁厅堂进行治丧活动,租赁减免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以上减免的五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应在合法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火化场、骨灰堂等产生,由政府定价。黔西市户籍在外地死亡火化未在死亡地获得基本服务费减免的人员,凭产生的费用依据按黔西市执行标准据实减免,其中遗体接运费按15公里以内计费,超出15公里以外的遗体接运费由丧属自己承担。
(三)其他特殊人员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亡故人员为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特困供养对象、无籍贯流浪乞讨人员、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员遗体、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如有需要,可免费提供简易墓位(指安葬在椅子山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范围内),并免费补助价值480元的骨灰盒1个(丧属选择超过480元骨灰盒的由丧属自行补足差价),可提供送骨灰返乡服务(费用按遗体接运费15公里以内计算)。
第三条 黔西市户籍居民,遗体火化后,其亲属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自愿在黔西市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不包括农村公益性公墓)选择将骨灰采取树葬、草坪葬、花坛葬、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将骨灰永久存放于骨灰堂(不包括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的,免除寄存费用。
第四条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采取直接免除相关费用的方式进行。丧属自愿选择超过减免项目规定标准及规定时限所产生的费用差价,由丧属自行承担。
第五条 惠民殡葬申请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应当在逝者丧事办结后一周内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黔西市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逝者属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无籍贯流浪乞讨人员、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员、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的需提供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证明;属重度一二级残疾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残疾证》;属计划生育户需提供农村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户证明。
特殊困难人员丧葬费用减免和优惠,由经办人向属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民政部门减免。
(二)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可向殡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限为实施节地生态安葬起1年内。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需填报《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提供经办人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书面协议等文字资料和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1.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2.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公墓管理单位出具的生态节地安葬证明材料。
第六条 财政部门设立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补助资金,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进行保障,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殡仪服务单位要建立《黔西市惠民殡葬服务台账》,按季将《黔西市惠民殡葬服务结算清单》报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资金,由民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划入殡葬服务单位账户。黔西市户籍在外地死亡人员符合黔西市减免费用政策的由民政部门审核支付。选择节地安葬的,待提交申请、材料审核、资金核拨等程序完成后,奖励资金将拨付至死者亲属或死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黔西市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虚报申领减免和奖励费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严把审核关;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黔西市殡仪服务单位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工作。
第九条 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死者家属应和民政部门签订《黔西市城乡居民骨灰安葬(放)承诺书》,保留的骨灰必须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场所,严禁乱葬乱埋。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黔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黔西市制定的惠民殡葬减免政策不再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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