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现将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全市范围内各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全市范围内县道、省道、国道及市内高速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各级河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各类水库、湖泊周围1公里范围内,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二、禁猎期

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三、有关规定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非法猎捕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凡违反《通告》有关规定,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由林业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西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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