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黔西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西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黔西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设立年度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黔西市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无法确定主管部门的,可向市安委办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或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0857-4249380。

第七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谎报,更不得蓄意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应立即组织人员核查处理,依法严厉查处,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消除非法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经核实奖励3000元。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的,经核实奖励3000元。

(三)举报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的,经核实奖励3000元。

(四)举报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经核实奖励1万元;举报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核实奖励3万元;举报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核实奖励4万元;举报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核实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事项有交叉时,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实后给予举报人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监管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个人资料、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基金列支,依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黔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黔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黔市府办函〔2025〕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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