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安全评价(服务)从业通告

2025-06-26 10:23 来源: 黔西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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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安全评价(服务)从业通告

2025年安基第1号

各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辖区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安全评价(服务)从业行为,加强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安全评价(服务)从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安全评价通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安全评价(服务)从业告知和承诺

自通告之日起,凡在我市辖区开展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安全评价(服务)从业活动,安全评价(服务)机构在与评价服务对象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到服务对象现场开展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必须书面告知黔西市应急管理局,并提交下资料:

(一)评价(服务)机构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注:标注用于项目,经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评价机构印章)。

(二)委托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及服务方案。委托技术服务合同中必须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安全生产要求等事项;服务方案中必须明确评价(服务)项目组负责人、过程控制人、评价(服务)人员以及相应的工作内容和要求,采取的评价方法、过程控制措施、使用仪器装备等,并附有关评价服务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与评价(服务)机构用工关系证明、社保证明。

(三)从业承诺书。评价(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作出如下承诺:

1、评价(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及评价(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真实有效,不存在租借(用)、挂靠资质(资格)证书等行为。

2、评价(服务)人员与评价机构用工关系及社保证明真实。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执业准则,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受利益相关方以及来自行政、商业、财务等外界因素影响,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服务活动,出具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现场勘验和过程控制

除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等资料审查以及人员资格线上可查验等情形之外,对于安全设备设施、生产工艺、过程及设备、装置、场(厂)区布局、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等因素,安全评价项目组人员必须到现场勘验,项目组负责人全过程组织并参与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评价(服务)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规定,加强对安全评价服务活动的技术管理和过程管理。

三、严格各方安全责任

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委托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委托企业必须为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作业环境。安全评价(服务)机构及评价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委托企业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确保从业过程安全。

四、做到六个“严禁”四个“不得”

安全评价服务机构“六个严禁”:严禁租借、挂靠资质或资质证书过期、失效从事安全评价服务活动;严禁超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服务活动;严禁项目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到现场实地勘验作出评价;严禁出具虚假、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严禁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严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

委托企业“四个不得”:不得向评价(服务)机构提供虚假资料;不得要求评价(服务)机构给出特定的评价结果;不得利用甲方地位或者采取利诱、拒付服务费用、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报告;不得购买、伪造虚假报告以及利用虚假、失实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特此通告!

                黔西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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