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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市统计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8项执法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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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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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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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统计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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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统计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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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经委托,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5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统计数据。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 |
统计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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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要求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统计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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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按要求使用统计数据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经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资料填报人员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在统计报表上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盖章的除外。 |
统计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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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农业普查对象存在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2026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3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统计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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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2018年8月1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统计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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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污染源普查对象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等行为的处罚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2007年10月9日公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统计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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