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棠林罚决字〔2025〕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99年××××
身份证号码: 522423××××××××× 联系方式:198××××
工作单位: / 现住址:贵州省黔西市甘棠镇××社区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04月03日15时左右因在甘棠镇同心村水库组地里燃烧鞭炮引发火情。经黔西市甘棠镇林业站技术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王某引发火灾的地块面积共0.0467公顷,过火地块属于乔木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并处叁佰元整(¥:300.00)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黔西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织金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黔西市甘棠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