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党委的决定、决议、命令;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政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推进乡村振兴。
2.编制和执行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指导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营造发展环境,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措施,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增加农民的收入;检查、督促各经济组织开展工作,负责镇财政预算和收支管理,进行财务审计和有关项目统计。
3.负责本区域科技、教育、工业、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共安全、风险防范、民政、司法、劳动就业、移民、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城镇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土地资源管理、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拥军优属、安全生产、统计、医疗保障、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建设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和统筹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4.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治安保卫、外来人口管理,人民调解、法治建设等工作;负责辖区公共安全及安全生产监管,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做好安全生产、防汛、防火、防疫、食品药品安全等应急管理工作。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化解辖区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5.管好用好国家转移到农村的各种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生态环境等各项公益事业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和各种经济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6.协同和支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它的派出(驻)机构在本区域内的服务与管理。
7.依法承担省政府批准下放的相关事项。
8.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
9.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