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音洞执罚决字〔2024〕第01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X 性别:男 出生日期: 20XX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 52242320XXXXXXX联系方式: 198XXXXX
工作单位: / 现住址:贵州省黔西市观音洞镇XXX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02月 11 日因在观音洞镇XXXXX灌木林地上坟并燃放火炮引发火灾,过火面积3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并处贰佰元整(¥:200.00)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黔西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织金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黔西市观音洞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