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2022-07-15 09:55 来源: 黔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市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各乡镇街道,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三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需进行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

第二章 公开属性认定

第四条 公开属性的分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各公文制定单位,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六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在文件签发笺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审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一)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起草并报请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起草部门在起草文件上标注公开属性,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做好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街道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各单位按照本制度要求,在文件上标注公开属性,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三)对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进行理由说明,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各单位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可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审查标注公开属性,再进行办理。

第八条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说明“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应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及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黔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